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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刑执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陈军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刑执字第828号罪犯陈军,男,1982年8月6日出生于天津市塘沽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济南监狱服刑。二〇〇八年三月七日,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塘刑初字第6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军犯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二〇一一年、二〇一二年九月十日,经本院2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南监狱于2014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驻山东省济南监狱检察室检察员孙化进、姜桂灿出庭履行职务,报请人山东省济南监狱王存峰、范炜,罪犯陈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还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旁听。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南监狱提出,罪犯陈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对罪犯陈军减刑,并当庭宣读了罪犯陈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计分考核及奖励情况等证据材料。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陈军报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陈军亦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军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至2013年8月,考核得分计45.11分,兑现记功1次;2014年1月,受专项表扬1次,被评为2012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9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桂审 判 员  刘建平代理审判员  王兴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