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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中刑二终字第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李朝文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朝文

案由

贷款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白中刑二终字第08号抗诉机关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李朝文,男,汉族,大学本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2013年7月15日因犯诈骗罪被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0元。2014年9月4日被提解出监,现羁押于景泰县看守所。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受理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朝文犯贷款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景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李朝文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原判决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认为,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2014)景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 欣代理审判员  李军霞代理审判员  杨志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