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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杜旭东与李英、朱国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旭东,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崆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杜旭东。被执行人李英。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崆民初字第132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给付义务,责令被执行人李英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李英在银行存款5973.00元。二、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正春审判员  李孝平审判员  刘耀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景谚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