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奇民一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新疆立天新能源有限公司奇台热力分公司与徐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立天新能源有限公司奇台热力分公司,徐娟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一初字第00078号原告:新疆立天新能源有限公司奇台热力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冷剑,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奇台县古城乡古城三村委托代理人:刘雪莲,系该公司缴费员。被告:徐娟,女,汉族,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立天新能源有限公司奇台热力分公司与被告徐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立天新能源有限公司奇台热力分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以被告已交纳全部暖气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立天新能源有限公司奇台热力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立天新能源有限公司奇台热力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娟的起诉。本案一审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由原告新疆立天新能源有限公司奇台热力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磊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晓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