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鄞商初字第2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李连华与李连华、杜永法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李连华,杜永法,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鄞商初字第2172号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代表人:谢武海。委托代理人:岑萍萍。被告:李连华。被告:杜永法。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公司。代表人:劳建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李连华、杜永法、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已与被告李连华、杜永法、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公司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志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董叶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