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涪法民初字第04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周柯含与常国芬,冉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法民初字第04931号原告周柯含,女,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常国芬,女,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冉宁,男,1970年9月11日,汉族,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柯含与被告常国芬、冉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柯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1770元,由原告周柯含负担。审 判 长 田世明代理审判员 周 慧人民陪审员 冉 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成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