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民二初字第00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段业纯与刘金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业纯,刘金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二初字第00664号原告:段业纯,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刘金强,男,暂住地:安徽省广德县,住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原告段业纯诉被告刘金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段业纯提供的送达地址,本院向刘金强送达法律文书,因刘金强常年不在该处居住,且段业纯至今未能提供可送达到的新住址或联系方式,致使该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段业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德进人民陪审员 马洪永人民陪审员 宋帮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梅昌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