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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民二初字第00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段业纯与刘金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业纯,刘金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二初字第00664号原告:段业纯,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刘金强,男,暂住地:安徽省广德县,住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原告段业纯诉被告刘金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段业纯提供的送达地址,本院向刘金强送达法律文书,因刘金强常年不在该处居住,且段业纯至今未能提供可送达到的新住址或联系方式,致使该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段业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德进人民陪审员  马洪永人民陪审员  宋帮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梅昌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