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某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058号原告:曹某某,女,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淮南平圩发电厂建安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许敬坤,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某,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淮南化工集团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法院调解,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1月8日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鲍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