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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邮执字第020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乔红与胡文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红,胡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邮执字第02043-1号申请执行人乔红。被执行人胡文。申请执行人乔红与被执行人胡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的(2013)邮民初字第22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胡文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申请人乔红借款人民币19600元。案件受理费290元,由被执行人胡文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因(2014)邮执字第2045、2057号案件一并执行,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30日前还1万元,于2015年8月30日前还1.5万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还1.5万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全部结清。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3)邮民初字第2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被执行人若到期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郭兆斌执 行 员  钱忠模代理执行员  于 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纪维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