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湛霞法执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与湛江市粤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543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湛江市粤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湛霞法执字第5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负责人潘瑞宏,行长。被执行人湛江市粤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爱民,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霞法民三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清偿借款时一并支付诉讼保全费、受理费合计4440元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不履行。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已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经向湛江市国土资源局、车管所及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与依据。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湛霞法执字第5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毅审判员 许 维审判员 张春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根深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它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