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盈法执字第1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何成英申请执行李芬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何成英,李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盈法执字第194-4号申请人执行人何成英,女。被执行人李芬,女。关于何成英申请执行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盈江县人民法院(2014)盈民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李芬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何成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芬给付执行款10050元(含执行费50元在内)。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芬已履行完民事调解书中“李芬于2014年8月20日应还何成英借款10000元”的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盈江县人民法院(2014)盈法执字第19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寸永宽审判员 张国盈审判员 杨正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维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