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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盈法执字第1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何成英申请执行李芬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何成英,李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盈法执字第194-4号申请人执行人何成英,女。被执行人李芬,女。关于何成英申请执行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盈江县人民法院(2014)盈民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李芬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何成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芬给付执行款10050元(含执行费50元在内)。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芬已履行完民事调解书中“李芬于2014年8月20日应还何成英借款10000元”的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盈江县人民法院(2014)盈法执字第19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寸永宽审判员  张国盈审判员  杨正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维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