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城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案外人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办事处车脚山村民委员会异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永旺,济南嘉德力精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高玉泉,菅庆瑞,魏述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历城执字第6-4号案外人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办事处车脚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申请执行人蔡永旺,住济南市市中区。被执行人济南嘉德力精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高玉泉,住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菅庆瑞,住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魏述香,住济南市历城区。本院在执行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4年5月5日��封了被执行人济南嘉德力精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使用的,位于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办事处车脚山村村北的17639平方米土地。现案外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异议称:2004年,济南嘉德力精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其村委会签订了协议,约定该公司使用其村土地一块,准备先征用为国有土地后再以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后由于土地补偿费不到位及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而停止办理出让手续。济南嘉德力精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虽使用着上述土地,但未取得该土地的合法使用权。由于土地补偿款未到位,其村委会每年都向被占土地的村民发放补偿费。查封该土地会直接影响其村委会的利益,请求解除查封。经审查查明,2002年9月18日,高玉泉代表济南嘉德力精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与案外人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一份���约定该公司租赁案外人土地25亩,租期50年,每亩每年租金1000元,承租方在该土地上有自主建设权。后该公司陆续在该土地上建起了办公楼及仓库。2004年1月15日,济南嘉德力精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经工商登记注册成立。2004年10月,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济南嘉德力精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上述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交纳罚款88197元。后该公司交纳了罚款。2004年12月,经济南市人民政府报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为上述地块补办用地手续后征为国有用地,待规划确认后再以出让方式为济南嘉德力精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用地。但由于该地块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济南嘉德力精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至今未取得上述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上述事实,有案外人提供的土地承���协议书、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市人民政府济政(2004)184号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土字(2004)441号文件及案外人的陈述为证。本院认为,济南嘉德力精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基于租赁关系而占用案外人的土地,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已认定属违法用地。后省政府虽同意涉案土地征为国有用地后再出让给济南嘉德力精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但涉案土地至今未办理征用及出让手续,济南嘉德力精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至今未取得涉案土地的合法使用权,涉案土地仍属案外人所有的集体土地。本院在执行济南嘉德力精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过程中,查封案外人的土地不当,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济南嘉德力精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占用的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办事处车��山村村北17639平方米土地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未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裁定解除对上述土地的查封。审判长 刘克成审判员 李延义审判员 周明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