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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法执字第3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卢五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法执字第3471号申请执行人卢五林。被执行人马长明。被执行人张和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和平存款一万二千二百三十五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延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