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一初字第03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03439号原告:周某某,女,198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孙某某,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到庭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审判员 胡春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振附:(2014)南民一初字第03439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