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行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杨文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文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通行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文典,男,回族,1964年4月17日出生,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上诉人杨文典不服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5)科行初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认为,其要求法院调取派出所拘留手续、释放手续及检察机关的询问笔录,请求法院重新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已通知上诉人补正起诉材料并已进行释明,上诉人并未按通知提交证据材料,科尔沁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起诉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 晓 明审判员 刘 桂 红审判员 格日乐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 志 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