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京山民二初字第0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连舫与张云平、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连舫,张云平,李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京山民二初字第00018-1号原告刘连舫。被告张云平。被告李霞,系被告张云平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连舫与被告张云平、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连舫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云平、李霞共有的座落在京山县新市镇新阳大道南侧××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并提供了自有房屋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被告李霞名下,座落在京山县新市镇新阳大道南侧××房屋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二、对登记在原告刘连舫名下,座落在京山县新市镇交通路××进行担保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曹振华审 判 员 符 丽人民陪审员 杨奇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彭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