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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让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王年与大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年,大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47号申请人王年。被执行人大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大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庆让劳人仲字(2014)第6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43800元、案件受理费557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帐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庆让劳人仲字(2014)第66号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边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