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让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王年与大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年,大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47号申请人王年。被执行人大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大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庆让劳人仲字(2014)第6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43800元、案件受理费557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帐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庆让劳人仲字(2014)第66号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边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