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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钟祥郢民二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刘明元与刘关高、尹君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元,刘关高,尹君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郢民二初字第00012号原告刘明元。被告刘关高。被告尹君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元诉被告刘关高、尹君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元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认为,原告郑海洋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龚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党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