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陈XX与王XX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XX,王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保字第3号原告陈XX,男,汉族,机关干部。委托代理人王X,律师。被告王XX,女,汉族,个体工商户。原告陈XX与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王XX丈夫柳XX(已死亡)名下的房屋予以查封。原告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XX丈夫柳XX(已死亡)名下的位于长岭县长岭经济开发区XX纸业东侧,长房权证村建字第XXX**号房产予以保全。查封期间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2017年1月11日止。查封期间的财产不准有抵押、出租、转让、变卖、转包等行为,必须保证查封财产的安全。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处分查封财产时,必须及时通知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常立彬审 判 员 刘国军人民陪审员 车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建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