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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法港执字第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华绮珍与王钦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绮珍,王钦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锡法港执字第0205号申请执行人华绮珍。被执行人王钦方。申请执行人华绮珍与被执行人王钦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锡法湖民初字第0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王钦方应向华绮珍支付赔偿费41918.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王钦方承担(华绮珍垫付)。因王钦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华绮珍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王钦方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王钦方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王钦方名下无车辆。经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王钦方名下有坐落于松门镇度爿村林石公路南侧的房产,我院已对其查封(查封期限自2015年1月6日至2017年1月5日,查封到期后,如需继续查封,华绮珍须于到期日前十日书面向本院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综上,本案执行到位执行款0元,执行标的42918.4元、执行费545元及相应利息暂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华绮珍通报后,华绮珍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钦方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王钦方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华绮珍亦不能提供王钦方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2)锡法湖民初字第0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王钦方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华绮珍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杨琦东执 行 员  谭学勤人民陪审员  杨叙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虞 远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