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刑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张泽明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刑执字第166号罪犯张泽明,男,1935年6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高密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监狱服刑。二○○二年九月六日,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作出(2002)高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泽明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奸淫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二○○五年、二○○七年、二○○九年、二○一○年、二○一一年、二○一三年一月八日,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6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监狱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罪犯张泽明患病住院不能出庭。经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监狱提出,罪犯张泽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张泽明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济南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张泽明虽然为老年犯,但分别于1962年1月、1992年10月、2002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山东省监狱对罪犯张泽明提请减刑一年的建议不当,建议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泽明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虽然年老,仍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记功1次。另查,罪犯张泽明1962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2年10月7日因犯强奸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1998年7月31日因病保外就医,2002年9月6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本院认为,罪犯张泽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虽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其实施三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且在保外就医期间重新犯罪,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性较大,对其减刑应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泽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桂代理审判员 魏吉锋代理审判员 王兴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