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章民初字第3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孙书勇与刘道婴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书勇,刘道婴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章民初字第3268号原告孙书勇,男,生于1991年10月2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惠民县。委托代理人孟庆朋,男,生于1977年5月18日,���族,居民,住山东省邹平县。被告:刘道婴,女,生于1989年4月2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孙书勇与被告刘道婴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业群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书勇、委托代理人孟庆朋,被告刘道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2年5月18日在惠民县孙武镇金太阳大酒店按当地的风俗举行了订亲仪式宴请宾朋,当日我通过媒人孙立东交付被告定亲彩礼20000元,并给了被告侄子见面礼800元。我与被告订亲后,被告又多次向我索要彩礼,逢过年麦收后,以到我家作客为由,向我父母索要压岁钱,礼物钱,每次都是1000元,共计5次。我本是农家孩子,生活朴实,为给家中减轻压力,离乡背井外出打工,也曾多次提出让被告一起去北京工作,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现被告未和���解除婚约的条件下,又和高官寨徐家寨村的人订亲,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要求与被告解除婚约,被告返还彩礼款258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的事是我父亲操办的,我没有经手,有没有彩礼我不知道。我与原告没有婚约关系,没有订亲,2012年5月18日原告陈述的惠民县孙武镇金太阳酒店的订婚场所,我到场了,但没有举行仪式,只是走了个场合。原告主张的分5次给付,每次1000元的事我不知道。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于2012年5月18日按当地风俗订婚,建立恋爱关系,并当日收取原告方给付的彩礼20800元。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和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所证实。本院认为:婚约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婚约的订立或解除是男女双方当事人的个人行为,并非法院的职权范畴。彩礼是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对女方金钱等物品的给付,本���原、被告双方并未登记结婚,原告在解除婚约的基础上,要求返还彩礼,应予以支持。综合本案案情,本院认为被告返还原告彩礼80%为宜,原告主张的彩礼本院认定20800元,以80%计为16640元。原告主张的另外5000元彩礼,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道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孙书勇彩礼款166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业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焦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