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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张立勇与潍坊春华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楚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勇,潍坊春华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楚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00号原告张立勇。委托代理人孙长春,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春华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99号(河北张庄村)。法定代表人楚建军,总经理。被告楚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勇与被告潍坊春华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楚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潍坊春华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楚建军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二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潍坊春华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楚建军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二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同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