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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陈国力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国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42号罪犯陈国力,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曾于1983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在建阳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本院于2001年3月15日作出(2001)南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国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宣判后,其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22日作出(2001)闽刑终字第2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6月18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日作出(2005)闽刑执字第43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8年8月8日做出(2008)南刑执字第120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2年5月7日做出(2012)南刑执字第6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2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国力在考核期内,曾于2014年4月因管控物品未按要求统一管理扣1分,但经教育后,尚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较好。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服装平机工种劳动,能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表扬,2012年1月起至2014年9月共获达标分18分。本次减刑履行财产刑94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8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履行了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国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