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执字第00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张晓艳申请执行崔凤艳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艳,崔凤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0576号申请人张晓艳,女,汉族,农民,辽宁省建昌县人。被执行人崔凤艳,女,汉族,农民,辽宁省建昌县人。本院在执行张晓艳申请执行崔凤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昌县人民法院(2014)建民三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崔凤艳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弓志平审 判 员 任凤国助理审判员 许本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