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中民终字第04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卢方国与刘永海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永海,卢方国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民终字第045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永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方国。上诉人刘永海因与被上诉人卢方国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4)吴民初字第0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永海于2015年1月12日以愿意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永海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永海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406元,减半收取为1703元,由上诉人刘永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雪蓉审 判 长 周 军代理审判员 沈维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陆晓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