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顺法伦民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信源电机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古镇华新机械有限公司、刘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信源电机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华新机械有限公司,刘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顺法伦民初字第800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信源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霞石工业区成业路8号。法定代表人陈信英。委托代理人梁刚培、卢瑞琴,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古镇华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曹三同益工业园同福南路3Ⅰ号首层。法定代表人刘君。被告刘君。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信源电机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古镇华新机械有限公司、刘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嘉莹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5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梁刚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山市古镇华新机械有限公司及被告刘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中山市古镇华新机械有限公司素有业务往来,原告长期为被告中山市古镇华新机械有限公司供应电机。在双方合作初期,被告中山市古镇华新机械有限公司尚能依约支付货款,但从2013年开始拖欠,且经原告多次追讨无果。经统计,截止至2014年9月30日,被告中山市古镇华新机械有限公司共拖欠原告货款217574元,此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一、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17574元和违约金3720.5元(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比例,从2014年10月15日起算,暂计至2014年12月10日,以后继续计算至两被告支付全部货款为止),合共221294.5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向两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但两被告均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出答辩意见。诉讼中,原告为支持自身的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被告企业信息登记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实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以及证实被告中山市古镇华新机械有限公司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是被告刘君。2.往来账款对账单、还款协议书原件各一份,证实截止至2014年9月30日,被告中山市古镇华新机械有限公司拖欠原告货款217574元,双方约定分六期偿还完毕,若有任何一期逾期15天不支付的,原告有权请求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并按照每日万分之三计付违约金。两被告在诉讼中均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案经开庭审理,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其主张具有关联性,为此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确认。根据本院确认的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查明如下事实:原告与被告中山市古镇华新机械有限公司素有业务往来,2014年9月17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中山市古镇华新机械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217574元。双方于对账当日签订还款协议书一份,约定所欠货款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15年3月8日分六期清还。如有任何一期逾期十五天以上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原告可以请求被告中山市古镇华新机械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余下的全部货款,且每日按协议所欠款余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但协议签订后,被告中山市古镇华新机械有限公司并未能按照约定偿还货款。2014年10月17日,原告再次向被告中山市古镇华新机械有限公司发送往来账款对账单,要求被告中山市古镇华新机械有限公司确认截至2014年9月30日尚欠原告货款217574元未付,被告中山市古镇华新机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3日予以确认。另查,被告中山市古镇华新机械有限公司是被告刘君开办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中山市古镇华新机械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中山市古镇华新机械有限公司未能按照还款协议书的约定在2014年9月29日支付第一期款项,且截至庭审之日尚欠原告货款217574元未支付,故原告根据双方还款协议书的约定要求被告中山市古镇华新机械有限公司全额支付尚欠的货款217574元及违约金(以本金217574元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另外,由于被告中山市古镇华新机械有限公司是被告刘君开办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被告刘君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中山市古镇华新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故应对被告中山市古镇华新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古镇华新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信源电机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757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17574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三自2014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刘君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2309.71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1620元,两项合共3929.71元,由被告中山市古镇华新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刘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嘉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锶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