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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原告余松林与被告李大勇,唐清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松林,李大勇,唐清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0284号原告余松林,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李大勇,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唐清云,女,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松林与被告李大勇、唐清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松林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