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原告余松林与被告李大勇,唐清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松林,李大勇,唐清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0284号原告余松林,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李大勇,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唐清云,女,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松林与被告李大勇、唐清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松林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