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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白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龙某与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白民初字第2号原告:龙某。被告: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与被告邬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龙某负担。审 判 员  李 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林倩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