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孙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18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公诉刑诉[2014]5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少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0日,被告人孙某与同伙“长毛”(在逃)密谋盗窃自行车,两人于当晚20时20分许到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龙城广场公交车站西侧人行道处。被告人孙某看见一辆未上锁的蓝色自行车停放在栏杆旁,遂上前骑上自行车欲逃离现场,被正在旁边打电话的被害人陈某发现,陈某遂大喊“抢劫”。此时,一名过路群众将车尾拽了一把,导致被告人孙某失去平衡而倒地,陈某赶上来后,孙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在陈某面前晃动,将陈某吓住后转身向龙岗大道方向逃跑,被一路过男青年拦住去路,路人黄某某及巡防员孙某某此时赶来,三人合力将孙某制服,黄某某将孙某手中的水果刀夺下。经鉴定,涉案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8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手持凶器向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和“长毛”结伙犯罪属于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孙某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孙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行为因其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七个月至二年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6年10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苏晓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蓝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