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中刑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杜一博、马勤平、王树林盗窃一审决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一博,马勤平,王树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退 回 案 件 决 定 书(2015)抚中刑初字第00006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一博,男,汉族,1980年8月18日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中专文化,个体业主,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8日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抚顺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吴桂敏,辽宁晨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马勤平,男,汉族,1962年8月16日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8日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抚顺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王丹,辽宁晨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树林,男,汉族,1953年5月15日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初中文化,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抚顺市委员会退休司机,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抚顺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孙萍,辽宁晨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收到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抚检诉刑诉(2014)60号起诉书及所附案卷材料。经审查,你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杜一博、马勤平、王树林盗窃一案,因三被告人所涉嫌的盗窃罪不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故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对于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抚检诉刑诉(2014)60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退回抚顺市人民检察院。审 判 长 :韩耀臣审 判 员 :汪爱军代理审判员 : 车 亮书 记 员 :张翰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