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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王俊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祥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祥云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云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17号申请人王俊,男,汉族,2004年8月10日生,云南省云龙县人,住云龙县团结乡。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祥云支公司,住所地:祥云县祥城镇。法定代表人:田晓东,该公司经理。关于原告王俊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祥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民初字第24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确定: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祥云支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前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支付原告王俊35782元(医疗费8000元、残疾赔偿金12282元、护理费9800元、交通费2100元、住宿费6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支付原告王俊1421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申请人王俊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祥云支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云民初字第2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江燕审判员  杨雪峰审判员  赵伟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