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00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新龙与被执行人杨翠芬、吕沛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新龙,杨翠芬,吕沛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061-2号申请执行人金新龙,男,汉族,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杨翠芬,女,汉族,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吕沛林,男,汉族,住址同上1。申请执行人金新龙与被执行人杨翠芬、吕沛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宣执字第00061-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吕沛林在中国银行宣城城南支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宣城状元路支行的银行存款18810.5元;现被执行人杨翠芬、吕沛林向本院提出,因被执行人吕沛林在中国建设银行宣城状元路支行的帐户被冻结,影响了个人公积金的支付,申请法院解除对该帐户的冻结;经查实,该帐户是代扣个人公积金帐户,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吕沛林在中国建设银行宣城状元路支行的银行存款18810.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群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 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