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黔盘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赵德伟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伟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黔盘刑初字第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德伟,男,1990年5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小学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监视居住,2014年7月1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诉刑诉(2014)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德伟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日作出(2014)黔盘刑初字第463号刑事判决,判决宣告后,被告人赵德伟以“其行为只属于行政违法行为,适用法律错误,认定赌博机及数量应当由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即使认定犯罪也应按情节轻微处理”为由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终字第79号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本院又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德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德伟租用盘县柏果镇文化中心旁门面房,在该门面房内布置捕鱼机、草花机、地主机等87台赌博机,雇佣黄某、敖某、敖某蕊、王某等人以上分下分、兑币的方式供他人赌博,获取非法利益。2013年11月21日,被告人赵德伟到柏果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德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赵德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被告人赵德伟在盘县柏果镇文化中心旁租用门面房开设麒麟动漫城,并用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以上分下分、兑币的方式供他人赌博,获取非法利益。2013年11月21日16时许,柏果派出所民警依法对被告人赵德伟开设的麒麟动漫城进行搜查,当场查获草花机24台,捕鱼机6台(每台8座),地主机7台,圆盘水果机1台(8座),监控主机1台,电脑主机1台及人民币9860元。经六盘水市公安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涉案的草花机、捕鱼机、地主机、圆盘水果机四种机型具有上分功能,(共计八十七台)都具有赌博功能。2013年11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赵德伟主动到柏果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涉案物品草花机24台,捕鱼机6台(每台8座),地主机7台,圆盘水果机1台(每台8座),监控主机1台,电脑主机1台,人民币9860元,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2)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赵德伟、黄某、段某虎对案发现场麒麟动漫城进行指认。(3)到案经过,证实2013年11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赵德伟到盘县公安局柏果派出所投案。(4)户籍证明,证实赵德伟的基本身份情况。2、证人证言:(1)证人肖某旺、曾某、李某贵、黄某义、丁某鸿、朱某向、王某翔、张某统、王某、杨某波等人证言,证实其在麒麟动漫城玩过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2)证人赵某梅证言,证实其在麒麟动漫城做服务员,负责给机子上分下分,动漫城的法人代表是赵德伟,动漫城内大约有五六台机器具有上分退币功能。(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在麒麟动漫城维修游戏机,动漫城的法人代表是赵德伟,动漫城内有两台捕鱼机和二十余台单机具有上分退币功能。(4)证人瞿某爱的证言,证实其在麒麟动漫城负责收银,动漫城内有草花机24台、捕鱼机6台、地主机7台、圆盘水果机1台,来玩的人每天平均有20余人,每天生意最好的时候能达一万余元,平时不好的时候能达二三千元。动漫城的法人代表是赵德伟。3、被告人赵德伟供述,我是麒麟动漫城的老板,我来投案。麒麟动漫城是2013年3月开业的,动漫城内有赌博机,其中两台捕鱼机、二十多台草花机,捕鱼机、草花机都有上分下币功能。4、六盘水市公安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证实草花机、捕鱼机、地主机、圆盘水果机四种机型具有上分功能,(共计八十七台)都具有赌博功能。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盘县柏果镇文化中心旁麒麟动漫城。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德伟以营利为目的,租赁门面以开设麒麟动漫城为名,利用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组织赌博人员实施赌博,从中获利,且当场查获具有赌博性质的赌博机八十七台,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德伟开设赌场被查获草花机24台,捕鱼机6台(每台8座),地主机7台,圆盘水果机1台(8座),根据“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的规定,故被查获的赌博机应按87台认定。被告人赵德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德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17年6月25日止。)二、涉案草花机、捕鱼机、地主机、圆盘水果机共计87台,监控主机1台,电脑主机1台及赃款人民币9860元,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唐明春人民陪审员  黄建明人民陪审员  严梅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