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胡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30号原告:胡某。被告: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余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对被告余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季久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杨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