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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胡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30号原告:胡某。被告: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余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对被告余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季久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杨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