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执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张家口百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孙立洋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百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立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开执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百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凯南,总经理。被执行人孙立洋,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张家口市高新区。本院受理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张开商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立洋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1309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雁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泽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