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中商初字第1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滕州市鸿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无锡新泰富业物贸有限公司与无锡新泰富业物贸有限公司、山东常发工贸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州市鸿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无锡新泰富业物贸有限公司,山东常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中商初字第1556号原告:滕州市鸿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平行南路生态园对过。法定代表人:刘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刁天明,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无锡新泰富业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锡山经济开发区私营科技工业园B区10号(东亭)。法定代表人:郭子强,执行董事。被告:山东常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经济开发区鲁班大道南路1199号。法定代表人:王旗胜。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州市鸿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新泰富业物贸有限公司、山东常发工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滕州市鸿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XXX人民陪审员 丁凡华人民陪审员 金继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