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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淅民辖初字第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河南亚欣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诉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孙照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亚欣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孙照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民辖初字第01号原告:河南亚欣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振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茂永,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宫万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建东,该公司员工。被告:孙照奇,男,汉族,生于1970年。本院受理原告河南亚欣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孙照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原告于2011年4月18日、4月28日、6月1日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明确约定:“解决合同纠纷方式为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应移送至迁安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应依据2011年4月18日、4月28日、6月1日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确定本案的管辖权。依据该合同约定本案应由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被告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金 伟审判员 金淅琴审判员 全中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