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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李伟与高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高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215号原告:李伟,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高轶,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受理原告李伟诉被告高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伟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交纳),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施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代 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