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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海民初字第2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丁红娣、智树华与泰州市海陵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红娣,智树华,泰州市海陵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海民初字第2851号原告丁红娣。委托代理人任冰星,江苏东进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智树华。委托代理人丁红娣。被告泰州市海陵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府南街15号301室。法定代表人葛鹏,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如华、王鹏,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丁红娣、智树华与被告泰州市海陵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红娣、智树华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泰州市海陵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红娣、智树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红娣、智树华撤回对被告泰州市海陵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97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环 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