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遂民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丽遂民初字第499号原告王某。被告雷某。原告王某诉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在打工时认识,双方于××××年××月××日在遂昌县原妙高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于2005年外出做传销,自此一直未回原告家,也无任何消息。原告认为,被告下落不明九年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雷某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但被告自2005年5月份起外出打工,之后便与原告失去联系,下落不明至今已超过9年。原告认为,被告下落不明,未对家庭承担应尽的义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并据此向本院起诉,提出上述诉请。庭审中,原告陈述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证明及原告庭审陈述笔录在卷佐证,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完整的家庭需双方均有共同生活的意愿。被告自2005年5月份起外出打工,双方分居生活至今,��不履行夫妻义务,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雷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等权利,本案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雷某离婚。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春萍审 判 员 徐露熙人民陪审员 周仁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汤丽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