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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二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祖荫萍与谭龙胜、宋会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二初字第29号原告祖荫萍,女。委托代理人陈灵芝,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被告谭龙胜,男。被告宋会连,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祖荫萍与被告谭龙胜、宋会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祖荫萍于2015年1月12日以双方欲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祖荫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祖荫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祖荫萍负担。审判员  李亚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国树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