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晋民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李进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军区太原离职干部休养所其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进,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军区太原离职干部休养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申字第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进,男,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委托代理人:霍俊斌,山西昭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军区太原离职干部休养所,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法定代表人:李邦虎,该干休所所长。委托代理人:董映霞,山西中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进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军区太原离职干部休养所(以下简称内蒙古军区太原干休所)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并民终字第00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成 堃代理审判员  李永静代理审判员  丁勇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莉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