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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蕉民初字第4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原告廖艳琴与被告黄瑞英、章高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艳琴,黄瑞英,章高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蕉民初字第4060号原告廖艳琴,女,1976年10月20日,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黄瑞英,女,195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章高安,男,195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艳琴与被告黄瑞英、章高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廖艳琴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艳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艳琴负担。审判员  钟思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蕊珠附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