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田法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田林广龙水泥公司与梁华升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林县广龙水泥有限公司,梁华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田法执字第431号申请执行人田林县广龙水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梁华升申请人田林县广龙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华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田民一初字第5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8034元。本院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将被执行人在田林县交通局的工程款已将执行款38034元扣划至本院履行债务,申请人已领取。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田林县人民法院(2014)田民一初字第53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蒙 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