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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原告新疆宏力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莎车县开来物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宏力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莎车县开来物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52号原告:新疆宏力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莎车县开来物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审理原告新疆宏力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莎车县开来物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宏力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宏力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原受理费375元(原告拒绝支付)。代理审判员 祖力比亚·艾比布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祖百丹 · 热西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