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萧商初字第4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程鹏、汤何龙与汤何龙、徐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鹏,汤何龙,徐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萧商初字第4477号原告程鹏。委托代理人陈忠华。被告汤何龙。被告徐冬梅。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鹏诉被告汤何龙、徐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鹏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程鹏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汤何龙、徐冬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鹏撤回对汤何龙、徐冬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70元,减半收取4435元,由程鹏负担。审判员 傅成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俞利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