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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徐敬彬与郭翠平、刘洪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敬彬,郭翠平,刘洪良,刘淑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073号原告徐敬彬。被告郭翠平。被告刘洪良。被告刘淑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敬彬诉被告郭翠平、刘洪良、刘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敬彬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敬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敬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敬彬负担。审判员  李立常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