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民初字第2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建秀与廊坊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秀,廊坊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初字第2516号原告刘建秀,廊坊市嘉荣伟业商贸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廊坊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山,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秀与被告廊坊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建秀撤回对被告廊坊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75元及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刘建秀承担。审判员 韩凤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孔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