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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集民管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济南桑乐太阳能有限公司邹吉林管辖权异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桑乐太阳能有限公司,邹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集民管初字第00001号申请人济南桑乐太阳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邹吉林,男,1963年3月1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大路镇大路村二组。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南桑乐太阳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邹吉林管辖权异议一案中,原告济南桑乐太阳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马丹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崔 成 来源: